关键词: 全国招教
一、考情分析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化是历史学科教师招聘笔试考试的常见知识点,具体来说主要分为春秋、两汉、魏晋南北朝、唐宋以及明清时期的赋税制度的演变情况,而其中的唐宋到元明时期赋税政策考查较多。总体来说,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化这一部分内容比较琐碎,大家备考过程中容易遗漏知识点。在教师招聘考试中多以单项选择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出现,且有一定的综合性,故将此部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备考。
二、知识呈现
(一)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
1.“相地而衰征”
语出《国语·齐语》,是春秋时代管仲为齐桓公所设计的富国强兵、称霸天下的方案之一,意思就是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具体而言,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二是在此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差异化收取。
2.初税亩
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它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这一制度事实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从而加速了商周井田制的瓦解。
(二)两汉时期的赋税制度
1.编户齐民
两汉时期,编户齐民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赋税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编户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其构成主要包括被西汉政府正式编入户籍的地主、自耕农、佣工、雇农等。
2.算赋、口赋
汉代编户齐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田租汉初是十五税一,至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赋以每户汉代法律意义上成人(15岁以上)的人头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具体来说,算赋为成年人每人每年纳钱一算(一百二十钱),口赋是七至十四岁儿童每人每年纳二十钱。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
1.户调制
东汉末年,曹操进驻冀州后开始试行户调制,西晋统一后正式施行。它对土地所有者(包括自耕农和地主)每亩土地征收田谷四升,每户征收户调绢二匹、绵二斤。这一改革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定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取代了汉代沉重的人头税,对农民有好处,但也有利于大族豪强荫客。
2.租调制
南北朝后期门阀专权,豪强地主藏匿大量人口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改革势在行,因此国家向农民分配一定国有土地的均田制及租调制应运而生。北魏均田制规定,授田农民须向国家交租和调,还要服兵役和徭役,规定授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二石,调帛或布一匹,丁男(成年男子)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四)唐宋时期的赋税制度
1.租庸调制
隋朝沿用北魏的租调制,规定50岁以上可以缴纳定租代替徭役,叫“庸”。唐朝在隋的基础上,按照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制度,“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调”;服徭役的期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庸或布代役,叫“庸”,这样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2.两税法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为解决财政问题,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规定每户按资产交户税,按土地交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它的实行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与此同时扩大了税源,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土地兼并也不再受到限制,同时大地主采用隐瞒财产等方式转嫁赋税,从而加剧了阶级矛盾。
3.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来平均赋税,从而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这两项措施的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迫废除。
(五)明清时期的赋税制度
1.“一条鞭法”
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缓和阶级矛盾。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全国推行。它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即“摊丁入地”。“一条鞭法”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纳银代役的规定,说明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而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2.“摊丁入亩”和地丁银
由于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赋税制度已经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人头税)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这就是所谓的地丁银。这一政策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唯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
(六)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规律总结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2.农民由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3.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5.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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