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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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 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 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 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 目、音像制品、电子岀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 场所;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 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 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 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 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 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 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 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 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 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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